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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簡介 / 校務發展基金

屏東縣私立美和高級中學校務發展基金籌募暨管理辦法

96年02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96年02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有效協助推動校務發展,提升學校各項專業領域的能力,強化社會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設置校務發展基金,為有效管理基金之運用,本校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以協助學校校務發展。
第 三 條 本基金募款標的包括:現金、支票、有價證券、不動產及其他有價財物資產等。
第 四 條 本校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及團體之捐贈。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 五 條 本校校務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學校急需之器材與設備。
二、提供學校建設與計畫之需求。
三、提供教學教材之研究發展。
四、補助學生課外活動之訓練指導費。
五、提供學生之獎助學金。
六、作為學生清寒急難之救助。
七、辦理親師教育活動。
八、辦理學校社區服務。
九、作為教職員工特殊卓越表現之獎勵。
十、補助學校接受委辦活動之支出。
十一、配合政府重大教育政策之支出。
十二、作為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第 六 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校務發展基金,特設置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15人為無給職,由校長、處室主任代表1人、家長會會長、校友代表7人、社會人士2人、教師代表2人及職工代表1人組成。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由校長召集主持並擔任主任委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社會人士、校友代表由校長遴聘;處室主任代表、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分別由處室主任、教師、職工選舉產生,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
第 七 條 本校為集思廣益發展校務發展基金業務,得設顧問,名額不限,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之。
第 八 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校務發展基金之籌募。
二、校務發展基金預算之審查,決算之審議。
三、校務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成果之考核。
前項基金運作應維持收支平衡或賸餘。
第 九 條 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總務人員擔任執行秘書,負責行政作業及事務出納之工作,每6個月應定期向委員會提出收支帳目及採購營繕相關文件。會計由學校會計人員擔任,以確立經費運用之公開,上列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 十 條 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之使用,由學校各相關單位向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執行。
第 十一條 捐贈校務發展基金之團體或個人,得指定捐款使用於基金用途之特定項目。
第 十二條 校務發展基金籌募之金額開立收據及感謝狀,並將捐款細目及使用情形於每年一月底前公佈於本校網站並寄發給每位捐款人徵信。
第 十三條 校務發展基金應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執行秘書共同具名於金融機關開立帳戶。
第 十四條 本校校務發展基金之帳目及經費使用情形應隨時接受相關教育主管機關監督。
第 十五條 本校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如果解散,基金及財產歸本校所有。
第 十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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