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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畢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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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01 | 學務處
103學年度班聯會修訂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私立美和高級中學班際聯誼會組織章程」簡稱「美和高中班聯會」。 第 二 條:本會為加強學生生活教育,發揮學生自治精神,推展學生社團活動,培 養優秀幹部,並加強學校與同學溝通,協助教育推展辦理各項活動,培 養學生民主與法治之素養,發揚本校優良傳統,建立良好校風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校在校同學為當然會員,各班設有會員代表,由各班選派會員一名學 生組成之(每學年開始,請導師督導從班級會議中由同學選出,或由導師 指派之)。 第 四 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第 五 條:本會聘請學務處訓育組長為本會指導老師。 第 六 條:會員代表大會下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名、活動、服務、學藝、文書、 總務、聯絡組,另設有顧問團(若干人),其職掌分別如下: 1.主 席: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負責綜理本會事宜。 2.副主席:協助主席執行本會事宜,主席因故缺席時得代理之。 3.顧問團:督導本會活動事宜,由曾任班聯會幹部擔任(或由訓育組遴選同學擔任)。 4.活動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策劃及推行本會所舉辦之各類活動。 5.服務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本會舉辦之場地佈置,及其他服務事項。 6.聯絡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本會會議之聯絡及舉辦活動聯繫。 7.學藝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本會學藝活動、海報、壁報設計。 8.總務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本會經費及財產保管。 9.文書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負責本會開會通知、會議記錄及資料收集整理。 第 七 條:本會選舉如下: 1. 主席由三年級本會成員中選任一名,副主席由一、二年級本會成員中選任二名。 2.各組組長由主席、副主席於本會成員中,根據專長選任。 3.本會會員代表任期一學年。 4. 每學年於第一學期初前舉行改選活動。 5. 顧問團由上任班聯會幹部中遴選三位擔任(或由訓育組遴選同學擔任)。 第 八 條:本會設下列會議:
第 九 條:本會由學務處輔導,舉行會議時得邀請師長列席。 第 十 條:本會代表各班級與學校溝通反映同學意見,支持學校決策。 第十一條:本會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如表現良好,得於學期末簽請學校獎勵之。 第十二條:本會各項會議程序,悉依會議規範之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欲修改或刪除,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定事宜,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或大會之建議辦理。 第十五條:本章程奉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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