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美和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5年08月02日修正全文條文
105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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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協助家長自我成長,增進親師溝通,結合社會資源協助弱勢家庭,推動校務發展,設立私立美和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特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組織章程。 |
第二條 |
本會由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內埔鄉美和村學人路323號。 |
第二章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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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
第五條 |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推舉至多二人擔任之;其推舉方式,採會議為之。 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推舉為班級代表為限。 |
第六條 |
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推舉組成之,均為無給職。 本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委員會得設工作小組,並至顧問若干人。 |
第七條 |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至九人,由委員會就委員中推舉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委員互選(推)之。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第一項、第二項與前項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免,由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 |
第八條 |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
第九條 |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
第三章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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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本會會務之決策。 二、協助本校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三、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四、審議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五、審議會務報告及決算報表。 六、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及罷免委員會委員、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參與法定應參與之會議。 八、其他有關本會事項。 |
第十一條 |
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研擬本會會務計畫及會務報告。 三、編製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報表。 四、協助本校校務發展及提供本校推展教育政策改進建議事項。 五、協助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本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七、依組織章程規定,選任、解任與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 八、推舉本會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人。 九、審議本會會務人員及顧問之聘任。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會務事項。 |
第十二條 |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未開會期間,代行委員會之任務。 |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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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會員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座談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推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
第十四條 |
會員義務如下: 一、不收取會費。 二、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
第五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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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星期內召開,由會長召開並擔任主席。 |
第十六條 |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上學期第一次會議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召開後二星期內召開。 |
第十七條 |
會員代表大會應有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始得決議。 議決前項假決議之會議,應達委員總數六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假決議視同有效決議。 |
第十八條 |
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以配偶,或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為限,代行其職權,每一出席會員代表或委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
第十九條 |
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校長及本校行政主管列席。 |
第二十條 |
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會員代表大會予以解職或解聘: 一、任職期間,因故不能履行職務。 二、任職期間,因個人行為影響本會聲譽。 三、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從事或涉及不誠信、不正當之活動,或有妨礙公務、違反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前項解職、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會員代表大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職、解聘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解職、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
第二十一條 |
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委員會予以解聘。 前項解聘事項之決議,應有委員會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應自解聘決議之日起七日內,以可供存證查核信件通知該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解聘事由與生效日期,及檢附該次會議紀錄。 |
第二十二條 |
委員會委員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會員代表大會予以解職或解聘。 |
第二十三條 |
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罷免時,應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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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會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金額由教育部定之;低收入戶有證明者,免予繳納。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經費之支出及用途如下: 一、本會會務支出。 二、協助本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四、支援本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五、獎勵學生及教職員工。 六、其他相關事項。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財務委員及業務承辦人三人共同具名,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
第七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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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家長會成員、決議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情事 時,經學校報國教署認定屬實後,視情節輕重予以輔導、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或改組。 |
第二十八條 |
家長會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學校應將會議 紀錄與會長、副會長、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名冊,報國教署備查,會長異動時,亦同。 |
第二十九條 |
本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民法、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